新西兰政府向议会递交《数字服务税法案》(数字服务税)
2023年8月31日,新西兰政府向议会递交了《数字服务税法案》,提议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征数字服务税(DST)(请参见2023年8月29日新闻《政府宣布向议会递交数字服务税法案》)。但是,如果新西兰政府对经合组织(OECD)支柱一多边解决方案的进展表示满意,则会通过理事会令将开征日期推迟最长5年。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l 对与新西兰用户或新西兰境内相关的数字服务收入征收3%的DST;
l DST的纳税义务人为每年从全球数字服务中取得收入不少于7.5亿欧元或每年从为新西兰用户提供数字服务或连接到新西兰境内的数字服务活动中取得收入不少于350万新西兰元的跨国数字服务集团;
l 数字服务范围包括:
Ø 中介平台;
Ø 社交媒体和内容分享平台;
Ø 互联网搜索引擎;
Ø 数字广告;以及
Ø 与用户产生数据相关的活动;
l 如何注册数字服务团体;
l 提名一位DST代表成员,该成员需要代表数字服务团体提交年度DST自我评估申报表;
l 针对未注册数字服务团体或未提交DST申报表进行的处罚。
税务机关同时公布了《数字服务税法案实施细则》。
注:1 欧元 = 1.0721 美元
1 新西兰元 = 0.5868 美元
(消息来源:IBFD 2023.09.01)
东盟财长和央行行长在加强信息交换和其他国际税务事项上达成共识(其他)
第十届东盟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表联合声明,东盟税务论坛将结合国际准则努力完善信息交换机制,采取审慎措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会议讨论了有待实施的全球最低税及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加深了东盟成员国对此议题的了解。2023年3月的第九届大会也探讨了该议题。
为帮助东盟成员国应对当前和未来挑战,会议还讨论了加密资产和碳税。
一部分东盟成员国此前宣布有意实施或采用支柱二(请参见2022年5月25日新闻《印尼拟实施OECD/G20双支柱方案》、2022年6月9日新闻《马来西亚承诺实施OECD双支柱方案》、2023年2月14日新闻《新加坡在2023年预算案中提出自2025年开始实施支柱二和新的创新激励措施》、2023年3月10日《泰国将实施支柱二中的全球最低税》、2023年7月28日《越南政府批准在2024年实施支柱二的决议草案》)。
这是印尼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期间召开的第二次会议,2023年经济领域侧重于以下议题:金融和卫生合作、粮食安全、货币交易和区域支付互联互通。
(消息来源:IBFD 2023.09.01)
瑞典提出支柱二实施法案(支柱二)
瑞典政府提出《最低税法》草案,将欧盟《最低税指令(2022/2523)》落地引入瑞典法律中。
该草案与《最低税指令》和GloBE示范规则保持一致,并将以“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形式引入国内补足税、所得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该草案涵盖在前4个财年中有2个财年的年营业额不低于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公司实体。
该草案拟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有关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公众意见征询文件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访问(仅瑞典语版本)。
注1:《最低税指令》旨在确保欧盟跨国集团的全球最低税收水平(税率为15%)。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截止期限是2023年12月31日。
注2:1欧元=1.1000美元
(消息来源:IBFD 2023.09.07)
OECD发布公众对金额B范围界定和定价方法的不同意见(支柱一)
在就如何简化支柱一的转让定价规则征询公众意见后(此前相关报道,请参见2023年7月17日新闻《OECD就简化支柱一金额B的转让定价规则征询公众意见》),OECD于2023年9月20日将公众意见予以公布。
支柱一金额B旨在就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一国基准营销和分销活动的问题进行简化,尤其关注到低能力水平国家和地区的需要。公众意见征询文件在范围界定框架内提出了两种方法,称为“备选方案A”和“备选方案B”。备选方案A不需要单独的范围界定定性标准来对非基准的贡献进行确定和排除,而备选方案B涉及针对如何确定和排除非基准贡献的范围界定定性标准。
范围界定标准
在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收集到的意见反馈中,大部分人倾向于备选方案A。具体而言,OECD工商业咨询委员会建议,对金额B范围界定的测试应尽可能基于客观标准。安永(Ernst & Young)认为,单独的范围界定定性标准并不会提高金额B的可信度,甚至可能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国际商会(ICC)虽然承认范围界定标准并非完全是定量的,但认为无论采用备选方案A还是备选方案B,争议都很可能会随之而来。然而,他们认为,备选方案A更能代表一种简化的定价方法。维也纳经济大学(WU)转让定价中心也建议放弃备选方案B,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范围界定标准中的各种排除项。
不过,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组织——南方中心指出,备选方案B的优势在于能够确定具有功能强度的分销商为“基准分销商”。此外,二十四国集团认为,备选方案B的范围界定标准能够排除“非基准分销商”,这点至关重要,否则,这些经销商可能仅仅凭借其运营费用与销售额的占比就符合了范围筛选的定量指标。
定价方法
美国国际工商理事会(USCIB)和OECD工商业咨询委员会认为,单一的全球定价矩阵应该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而可比数据能否支持利润率在地域间的差异,ICC成员则对此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引入本地数据集只会徒增定价过程的复杂性。因此,他们告诫不要使用本地数据集。
相反,南方中心则强调纳入本地数据集机制的必要性,尤其是对于已经建立本地数据库、不像低能力管辖区那样面临定价挑战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至关重要。二十四国集团也对本地数据集例外选项的需求表示认同。
实施考量
虽然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没有在实施框架方面提供指引,但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反馈,大家普遍支持将金额B规则作为安全港来适用。USCIB指出,纳税人是确定其分销商是否履行了基准功能的最佳人选,将金额B作为一个可选性的安全港来实施,能够确保与独立交易原则保持一致。德勤持类似观点,认为将金额B作为安全港,对于选择适用此规则的企业而言更加简便(对税务机关而言亦是如此)。这种方法还允许企业选择采用替代的独立交易方法(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且愿意承担所涉及的额外工作)。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南方中心呼吁对低能力国家和地区进行明确定义,这是金额B的主要关注点。南方中心建议,定义中应该包含缺乏本地可比数据等诸多标准。
正如公众意见征询文件所述,金额B的最终报告将取决于收集到的意见反馈以及年底前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消息来源:IBFD 2023.09.20)
法国政府提交《2024年财政法案》,包括支柱二立法草案(支柱二)
法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2024年财政法案》,该法案旨在应对通货膨胀、减少财政赤字和促进生态转型。
该方案还包括其他措施:
l 将《最低税指令》(2022/2523)纳入国内法,该指令将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支柱二的GloBE规则纳入国内法;
l 原定于2024年取消的公司增值税(CVAE),逐步将取消推迟至2027年完成(请参见2023年1月18日新闻《2023年财政法案——直接税和间接税措施》);
l 将《增值税指令》(2020/285)关于小微企业特殊计划的修订指令纳入国内法(请参见2020年3月2日新闻《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计划新规则》);以及
l 加强税务机关发现和制裁滥用转让定价规则的权力。
(消息来源:IBFD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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