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务知识】
1.支部大会就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不需要回避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有的同志担心发展对象在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发展对象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2.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时不需要回避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是本支部党员的,不需要回避。党员有行使表决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就被剥夺这一权利或者要求回避。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要充分信任其可以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当然,作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要正确对待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对其能否入党实事求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